一、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对本院系毕业生的学业成绩(含毕业设计或论文、毕业实习报告)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审核,提出拟授予与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,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;
二、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,逐一审核相关材料,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,在本院系内公示,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;
三、研究本院系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,并将处理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;
四、负责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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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8月2日